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901901。
代表人:孙莎莎,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265K。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志荣,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7301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兴路南、绿洲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78103003H。
法定代表人:张士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福鹏,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唐珍,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本院在执行***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志荣、陈福鹏、唐珍、张伟、张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