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265K。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2989。
法定代表人:张云浦,主任。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4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40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