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异68号
异议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901901。
代表人:孙莎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265K。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康林海,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志荣,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73010Q。
法定代表人:康林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兴路南、绿洲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78103003H。
法定代表人:张士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福鹏,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唐珍,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与被执行人康林海、王玲玲、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志荣、陈福鹏、唐珍、张伟、张丽娟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建美
人民陪审员 王玉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