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793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府驻地(马家村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79011929。
法定代表人:魏文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静、刘文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265K。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计6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召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莎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793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府驻地(马家村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79011929。
法定代表人:魏文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静、刘文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265K。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计6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召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