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4079号
原告: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五通大厦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9346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599056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