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3870号
原告: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勤,北京京大(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婷,北京京大(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叶超。
原告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碧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璐雯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