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运福,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碧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龙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龙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2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与上诉。被上诉人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龙文均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纪赐进)
审 判 员 (庄伟平)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强 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