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财保31号
申请人: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9幢3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芳芳,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韦路125号5栋。
法定代表人:崔万晓,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