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9幢3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凤。
被执行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686872523W,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常韦路125号5栋。
法定代表人:崔万晓。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2021)豫0106执916号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院(2021)豫0106执91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窦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