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有、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财保52号
申请人:**有,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喜,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丽,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常韦路125号5栋。
法定代表人:崔万晓,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号(109-2)B座(2区)9、10层。
法定代表人:代强,总经理。
申请人**有与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有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6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