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6民初757号
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9幢3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韦路125号5栋。
法定代表人:崔万晓,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刚,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10000元,并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合意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郑州永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明明
书 记 员 王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