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诉前调确210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堡XX街道XX村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园区XX路XX号XX栋。
法定代表人:崔XX,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2年5XX路XX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XX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6089.1元;
二、若XX有限公司未上述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则XX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XX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于2022年5XX路XX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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