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9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青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桐城市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青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69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欠款本金271000元及违约金42045.65元(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2.支付案件受理费280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已签收。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网络查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辆机动车,房产一套,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2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委托桐城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HK****、皖HK****、皖HK****、皖H1****、皖H1****机动车五辆,其中,车牌号为皖HK****、皖HK****、皖HK****的机动车,本案系轮候查封;车牌号为皖H1****、皖H1****的机动车,本案系首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12日。因本院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车辆线索,本院暂无法处置。
2.本院依法前往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房管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委托桐城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路**幢**幢**的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5月10日。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期限至2023年3月10日。
5.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未开通支付宝、财付通账户。
6.经查询企查查,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即桐城市凯迪农林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涉及司法案件68件,在执案件4件,已终本案件45件,限制高消费53次,未履行总金额5028.14万元。
7.执行过程中,本院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0556-562****(也是被执行人企查查页面联系电话),该联系方式为空号。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8.经查,被执行人系某某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9.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微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申请延长的,每次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对本院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因本案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状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未实现债权;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案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谭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