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5920号 原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3号楼三层33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