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399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系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8元,减半收取3189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令 人民陪审员  **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婧 书 记 员  彭 铼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