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7民初4361号 原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09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前和解协议,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5.76元,减半收取25462.88元,由原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