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正街。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沐家泾北街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17A21、17A22号。
法定代表人:廖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豪,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曼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华腾国际1号楼3HB。
法定代表人:刘乐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溢德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1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广地农业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广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懋集团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溢德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鑫荣懋集团公司与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兴业广地科技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完毕,是因合同当事方违约还是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履行不能,一审法院未能查清。一审法院认定鑫荣懋集团公司违约,但又未按《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各方责任,系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张文霞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