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558号
上诉人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懋公司)、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地农业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地科技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华莱士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荣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第六判项,依法改判为: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向鑫荣懋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自广地农业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以来,鑫荣懋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于2018年9月17日向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广地农业公司开展项目建设,广地科技公司承担担保人义务,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受律师函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鑫荣懋公司委托前述律师启动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纠纷。本案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发回重申后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四个阶段,共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广地农业公司支付,广地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撒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五、七项判项;2、请求判令驳回鑫荣懋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同时判令鑫荣懋公司向广地农业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3、请求判令鑫荣懋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以及二审上诉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审判决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理解存在错误。(二)原审判决对于规划意义上的“工业厂房”与房屋实际用途的“冷库和配送中心”的认识存在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广地农业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阅途并另行委托湖北明晟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的事实认定错误。(四)对于违约先后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中,未经广地农业公司抗辩,自动授予鑫荣懋公司“不安履行抗辩权”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在只有对方口头抗辩、而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广地农业公司所办理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与双方约定的不符,缺乏事实支撑。(三)广地农业公司现在不能履约并不代表在2016年4月不能履约。
鑫荣懋公司针对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的上诉辩称,两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声称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但该证不符合鑫荣懋公司的需求。规划申请必须依据设计蓝图进行,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的蓝图不符合鑫荣懋公司的要求。鑫荣懋公司2018年发放设计蓝图,名称为鑫荣懋公司武汉DC项目,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办理的规划证不是按照鑫荣懋公司办理的规划。只有取得鑫荣懋公司公司的蓝图才能申请规划,拿到规划之后才能进行施工许可。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已经先于鑫荣懋公司出具蓝图之前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设计单位并非鑫荣懋公司聘请的设计公司。根据合同2.2条的规定,设计单位由鑫荣懋公司确定,故许可证并不是根据鑫荣懋公司蓝图申请。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声称其厂房不具有冷库等作用,显然与合同约定相悖,如果项目不是按照冷库和配送中心建设,显然不符合鑫荣懋公司的经营目的。合同不符合鑫荣懋公司的付款条件,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未告知鑫荣懋公司取得了许可证,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多次人为制造履约障碍,签订合同时,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恶意将地块抵押,恶意聘请第三方抬高土地价格,现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已经丧失了履约能力。
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针对鑫荣懋公司的上诉辩称,原审判决事实上已经是错误的,本案的鑫荣懋公司才是合同真正的违约方,因此我方认为在其自身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要求给付所谓的律师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华莱士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鑫荣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2、判令广地农业公司返还鑫荣懋公司订金3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订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广地农业公司赔偿鑫荣懋公司工程设计费60万元,赔偿鑫荣懋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用8.5万元。4、判令广地农业公司赔偿鑫荣懋公司工程项目的人员工资损失196769元,赔偿鑫荣懋公司工程项目的人员差旅费损失25571.7元。5、判令广地农业公司赔偿鑫荣懋公司本案律师费(原一审二审重审)25万元。6、判令广地农业公司支付鑫荣懋公司违约金1455069元[计算公式:(履约订金300万元+工程设计费60万元+造价咨询费用8.5万元+工程项目的人员工资损失196769元,工程项目的人员差旅费损失25571.7元+律师费25万元)×35%]。7、判令广地科技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反诉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由广地农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广地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鑫荣懋公司支付广地农业公司违约金300万元;2、由鑫荣懋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鑫荣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农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广地农业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等业务。广地科技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农业科技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业务。
2012年10月8日,广地农业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黄陂武湖农场滨湖分场,使用权面积74746.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7月23日,广地农业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黄陂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用地面积74746.5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8月24日,广地农业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黄陂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用地面积74746.55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6年1月18日,鑫荣懋公司(甲方)与广地农业公司(乙方)、广地科技公司(丙方)签订《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约定广地农业公司建设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第4号综合楼房屋工程,主体结构为5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216.45平方米。该楼由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合作建设,建成后,由甲方依协议书买受该第4号综合楼房屋。
第4号综合楼房屋是乙方为甲方定向建设,由甲方鑫荣懋公司提供建筑设计蓝图,甲方、乙方对图纸会审通过报批后,乙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一切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土建工程由乙方组织建设及施工。建设成本费用由甲方负责。房屋建成后,乙方按约定,为甲方办理第4号综合楼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项目成交价格以乙方实际支出在第4号综合楼上的实际费用,加上利润组成。其中,土地成本900万元,管理费用、财务成本及毛利900万元,费用合计1800万元。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鑫荣懋公司支付乙方广地农业公司履约订金300万元,房屋产权转移后,履约订金扣减合同价款。第一期合同进度款,在乙方取得第4号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按建安费用预算及管理费用、财务成本毛利之和的20%,支付给乙方第一期合同进度款。合同还约定第二期至第六期进度款的支付。乙方收到甲方蓝图后25个工作日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10个工作日内,保证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
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中途终止、本合同解除,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赔偿甲方项目投入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设计费、内部装修、设备购置、安装投入及人力投入等损失),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乙方另需支付甲方实际投入金额的35%作为违约金。下列情形视同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按照违约责任的条款赔付甲方损失。(1)因乙方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造成厂房交房逾期达6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但是由于甲方延误或政府机关的行为造成的延误除外);(2)因乙方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变故,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破产、重大诉讼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3)由于乙方违法或违法因素造成4号综合楼工程无法开工,停工或项目中止等问题,且自甲方发出公函催促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解决的。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途终止,对于甲方投入的项目资金乙方不作退款、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下列情形视同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因甲方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变故,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破产、重大诉讼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款。(3)甲方逾期一个月未履约支付合同进度款。
担保方责任,广地科技公司为合同担保方,担保的范围:甲方已经支付乙方的合同款及利息、复利,甲方投入的设计费用,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乙方的应付费用。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1日,鑫荣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广地农业公司合作建房订金300万元。
2016年1月12日,鑫荣懋公司与咨询方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公司、设计人广东轻纺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公司、广东轻纺设计院为案涉工程进行咨询、设计,由鑫荣懋公司支付福德泰克(北京)工程技术公司、广东轻纺设计院费用60万元。合同签订后,广东轻纺设计院按鑫荣懋公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事后,鑫荣懋公司支付广东轻纺设计院费用51万元。
2016年4月27日,鑫荣懋公司与博奥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鑫荣懋公司委托博奥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鑫荣懋公司支付博奥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事后,博奥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为鑫荣懋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鑫荣懋公司支付博奥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万元。
2016年5月4日,鑫荣懋公司与溢德文创科技公司(原武汉华莱士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工商登记变更)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鑫荣懋公司委托溢德文创科技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鑫荣懋公司支付溢德文创科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事后,第三人溢德文创科技公司为鑫荣懋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鑫荣懋公司支付溢德文创科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5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鑫荣懋公司将设计完成的施工蓝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等工程文件,交付给广地农业公司。鑫荣懋公司因工程设计,用去人员工资196769元,用去人员差旅费24937.70元。
因为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中,一是未明确约定建设的工业厂房土建工程造价数额;二是未明确约定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方案、意见协商无果后的最终决定方(只约定协商解决);三是未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时间。导致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双方因建设工程报价,确定工程预算价格等产生较大争议,导致工程建设问题多次协商,一直不能确定工程方案,合作建房工程一直没有进展。
2016年4月27日,广地农业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黄陂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建设规模154012.58平方米(包括第4号综合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所依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时间是2015年8月24日(协议书签订前)。鑫荣懋公司认为广地农业公司未按自己提供的设计蓝图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4月27日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建设工程为工厂厂房,工程预算价格远大于原来的工程预算,与自己定向建设的冷库及配送中心在设计单位、设计用途、建设面积等方面均不同,无法满足自己的使用。于是,鑫荣懋公司未按合同条款,向广地农业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进度款(即在乙方取得第4号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按建安费用预算及管理费用、财务成本毛利之和的20%)。乙方也未要求甲方给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会商。2017年3月,广地农业公司到鑫荣懋公司处协商工程预算未果。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一直在协商要求广地农业公司完善设计方案,继续履行合同,直到2018年9月17日。
为此,鑫荣懋公司认为,广地农业公司未及时进行工业厂房的工程建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违约。为此,鑫荣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诉讼期间,广地农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后,鑫荣懋公司支付广地农业公司履约订金300万元,并由鑫荣懋公司将设计图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交给广地农业公司。事后,双方对工程造价预算存在较大差异,协商多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广地农业公司办理第4号楼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鑫荣懋公司以工程总造价尚未确定为由,一直拒绝支付第一期合同进度款,鑫荣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为此,广地农业公司依法提起反诉。
另查明:1、诉讼期间,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签订《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2、本案依据鑫荣懋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确定:(1)可确定部分,鑫荣懋公司因工程设计,用去人员工资196769元,用去人员差旅费24937.70元。(2)不可确定部分,鑫荣懋公司因工程用去招待费274元、招待费200元、软件试用费160元。不可确定原因是与案涉项目关联性不明。由鑫荣懋公司用去鉴定费1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诉讼主体适格。鑫荣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农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广地农业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等业务。广地科技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农业科技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业务。本案所涉及合同与鑫荣懋公司、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均有利害关系。
二、鑫荣懋公司、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广地农业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黄陂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约定由鑫荣懋公司提供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由广地农业公司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合作建设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第4号综合楼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成后,广地农业公司将该房屋出卖给鑫荣懋公司,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三、关于违约责任,鑫荣懋公司应负次要责任,广地农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第一阶段履约阶段:合同签订后,一是鑫荣懋公司依约支付广地农业公司合作建房订金300万元,并将设计完成的施工蓝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等工程文件,交付给广地农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二是广地农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即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时间是2015年8月24日),合同签订后,依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
第二阶段协商阶段:因为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存在约定不明的内容引起甲乙双方争端,尤其是在工程造价、工程用途、开工时间、争端终结方式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争议,导致工程建设多次协商,一直不能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作建房工程一直没有进展。对此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第三阶段违约阶段。合同约定不明发生履约障碍后,甲乙双方本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广地农业公司接受鑫荣懋公司设计的施工蓝图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等工程文件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用途并另行委托湖北明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预算。2016年4月27日,广地农业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工厂厂房,湖北明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工程预算价格远大于原来的工程预算。鑫荣懋公司认为广地农业公司未按鑫荣懋公司提供的设计蓝图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完成的工程预算价格远大于原来的工程预算,与鑫荣懋公司定向建设的冷库及配送中心在设计单位、设计用途、建设面积等方面均不同,无法满足需要。鑫荣懋公司即对广地农业公司的商业信用及履约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未按合同约定,向广地农业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进度款。合同至此没有实质进展。依据《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此阶段的经济损失有:鑫荣懋公司预付订金300万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鑫荣懋公司支付广东轻纺设计院设计费60万元、支付博奥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万元、支付溢德文创科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5万元,因工程设计,用去人员工资196769元,用去人员差旅费24937.70元,小计906706.7元。以上损失,广地农业公司负有主要责任,鑫荣懋公司负有次要责任,鑫荣懋公司、广地农业公司应按3:7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经司法鉴定确定,鑫荣懋公司因工程用去招待费274元、招待费200元、软件试用费160元,为不可确定部分费用。不可确定原因是与案涉项目关联性不明。因此,对不可确定部分费用,一审法院依法不予确认。
四、一审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
在原一审开庭(2019年10月29日)过程中,鑫荣懋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协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鑫荣懋公司要求广地农业公司返还建房订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签订后,鑫荣懋公司依合同约定给付了建房的订金,提交了定制房屋的规划蓝图和工程预算价格。广地农业公司本应按鑫荣懋公司的需求办理建设冷库及配送中心相关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然广地农业公司所提供的许可证为工厂厂房,工程预算价格远大于原来的工程预算,鑫荣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结果系广地农业公司违约所致,鑫荣懋公司要求退还建房订金300万元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应包含应当退还的建房订金300万元。包涵以下内容:
1.关于订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建房订金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广地农业公司收款之日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损失由广地农业公司按利息总额的70%的比例向鑫荣懋公司支付。
2.鑫荣懋公司的经济损失小计906706.7元,由广地农业公司按70%的比例向鑫荣懋公司支付。
3.鑫荣懋公司为维持自身的权利,聘请律师代为诉讼虽有费用支出,但因主合同未有明确约定,其要求广地农业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广地科技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
广地科技公司为合同担保方,担保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广地科技公司应依约为广地农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广地农业公司的反诉请求的处理。
如前所述,本合同终止因广地农业公司不能提交符合鑫荣懋公司需求的房屋,后期协商的过程中,既没有进行修改的打算,也没有进行变更的行为,违约在先,致本合同终止。后期又面临诸多诉讼案件,经济状况恶化,已经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广地农业公司因本合同实际支付了办证的费用、咨询费,但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价格预算,不是合同约定的行为。以上损失均是广地农业公司不当履行合同所致。在诉讼过程中,广地农业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广地农业公司请求判令鑫荣懋公司支付广地农业公司违约金300万元,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鑫荣懋公司与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二、由广地农业公司返还鑫荣懋公司建房订金300万元。三、由广地农业公司按70%的比例,支付鑫荣懋公司30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建房订金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由广地农业公司按70%的比例,赔偿鑫荣懋公司经济损失634694.7元(906706.7元×70%)。五、由广地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鑫荣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广地农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条款,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872元,反诉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500元,合计88772元,由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负担62140元,由鑫荣懋公司负担26632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广地农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广地农业公司违约,应否向鑫荣懋公司赔偿律师费用。案涉《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依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是由鑫荣懋公司提供建筑设计蓝图,鑫荣懋公司、广地农业公司对图纸会审通过报批后,广地农业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广地农业公司按鑫荣懋公司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建设。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鑫荣懋公司在提交设计蓝图后,广地农业公司并未按鑫荣懋公司提交的设计蓝图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地农业公司而是依协议签订前已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行为并不符合协议约定,并且导致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地农业公司违约并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正确,广地农业公司上诉认为其没有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广地农业公司违约,依协议约定,广地农业公司应赔偿鑫荣懋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因鑫荣懋公司为主张债权实际发生了律师费用,该费用应由广地农业公司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鑫荣懋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的律师费用为25万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即由广地农业公司向鑫荣懋公司赔偿律师费用175000元,广地科技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荣懋公司上诉要求广地农业公司支付律师费用30万元,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广地农业公司、广地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鑫荣懋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赔偿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9694.7元;
四、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给付,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72元,反诉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500元,合计88772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940元,由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3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72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胡丹丹
法官助理余文婷
书记员邬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