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广州隆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隆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4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安居里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广州隆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4查封了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277号广盛阁909、910、201室。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方已于同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执行款(设计费)136750元和执行费1950元支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当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277号广盛阁909、910、201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林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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