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324民初1847号 原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诉被告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里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轻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里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里德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轻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设计费1508362.72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3年9月28日为93210.67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轻纺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加收50%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以本金358362.7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3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加收50%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广州里德公司承包惠州市骏展实业有限公司南昆山溪温泉度假花园项目工程。原告与广州里德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担广州里德公司分包的南昆山溪温泉度假花园项目的土建专业施工图设计。 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11月,被告广东里德公司开始债务加入。广东里德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支付34317405元;2021年2月9日支付131914.11元;2021年3月26日支付400000元;2021年3月29日支付200000元;2021年9月3日支付392954.34元;2022年1月28日支付198859.26元;2022年7月15日支付50000元。 2022年4月22日,广东里德公司出具《关于设计费支付计划联系函》,承诺分期支付施工图审查阶段应付未付设计费1200000元;2023年3月7日,广东里德公司出具《设计费支付承诺函》,承诺分期支付施工图审查阶段应付未付设计费1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广东里德公司是广州里德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里德公司大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为***(持股90%),***同时是广东里德公司的大股东(持股99%)及原法定代表人,广东里德公司设立之初,***是唯一股东。两被告均注册在广州市海珠区,共同共用一个办公场所,共用工作人员。对外承认两个公司实际混同,为同一个公司。上述行为明显可见,1、广东里德公司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构成债务加入,两被告共同承担向原告的履约付款责任。2、两被告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债务。 原告依约完成并交付全部设计成果,设计成果施工图亦于2021年7月12日全部通过审查。目前,建设工程已停工两年,尚未封顶,尚未验收。 两被告依约应付款至90%设计费,即3225264.48元,原告已开具全部发票,但经多次催促,两被告至今尚欠1150000元未付。两被告的唯一合同义务即为支付设计费,但两被告拒不履行唯一主要合同义务,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已行使解约权,向两被告发出解约律师函,《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已于2023年9月6日解除。因原告已完成全部的设计成果交付,故合同解除后,两被告仍应支付剩余设计费358362.72元。以上合计欠款本金为1508362.72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案涉合同虽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两被告违约在先,原告仍有权依法要求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本金为115万元,标准为一年期LPR加计50%,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为93210.67元。剩余设计费358362.72元,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标准为一年期LPR加计50%。 综上,就两被告未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里德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1支付设计费115万元,我方有付款承诺函,我方认可。原告提出合同已经被取消全额支付,该项目现在是停工状态,目前原告提供的图纸是否符合项目的设计要求我方不知道,对于剩下的三十几万有保留。对于诉求2我司无异议,我方愿意承担。 被告广东里德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起的诉求无异议,但对其提出的我方需要按照合同全额设计费计算有异议,该项目是停滞状态,没有竣工交付,合同约定的第六期、第七期付款我方不同意支付,没有达到付款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轻纺公司于1994年4月5日成立,具有工程设计资质。2019年5月21日,惠州市骏展实业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甲方)与广州里德公司为设计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昆山溪温泉度假花园设计工作。广州里德公司承包该工作后,于2022年9月21日,广州里德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甲方)与轻纺公司为专业设计分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昆山溪温泉度假花园的土建专业施工图设计。合同主要条款:三、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深度与标准:项目名称为南昆山溪温泉度假花园,地点为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高沙村。项目设计内容为土建专业施工图,设计标准及深度要求:施工图。六、设计收费:本合同建筑施工图设计单价为20元/㎡,设计费(含税)为人民币3583627.20元,竣工总建筑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79181.36㎡)差异在10%范围内,设计费不另行计算;超过10%,另行协商设计费。设计费支付进度:1.定金付10%,金额358362.72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3.第三次付款(初步设计阶段)付30%,金额895906.80元,初步设计通过审查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5.第五次付费(施工图审查阶段)付50%,金额1791813.60,施工图通过审查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6.第六次付费(后期服务阶段)付5%,金额358362.72元,建筑工程结构主体封顶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7.第七次付费(后期服务阶段)付5%,金额179181.36元,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合计3583627.20元。2020年11月20日,双方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为:1.定金付10%,金额358362.72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3.第三次付款(初步设计阶段)付30%,金额1075088.16元,初步设计通过审查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5.第五次付费(施工图审查阶段)付50%,金额1791813.60,施工图通过审查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6.第六次付费(后期服务阶段)付5%,金额179181.36元,建筑工程结构主体封顶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7.第七次付费(后期服务阶段)付5%,金额179181.36元,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合计3583627.20元。 签订合同后,轻纺公司按约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设计成果施工图于2021年7月12日全部通过审查,有轻纺公司提供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逸居山境温泉度假花园地块一/二/三/四)为证。广州里德公司支付了合同前五期的设计费共2075264.48元给轻纺公司。目前,逸居山境温泉度假花园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尚未封顶,尚未竣工验收。 2022年4月22日,广东里德公司向轻纺公司发送《关于设计费支付计划联系函》,确认欠付设计费120万元并计划在2022年内分3期支付完毕。2023年3月7日,广东里德公司向轻纺公司发送《设计费支付承诺函》,确认欠付设计费总计1150000元,计划于2023年4月30内支付20万元,2023年6月30日内支付20万元,2023年9月30日内支付30万元,2023年11月30日支付30万元,剩余15万元将于2024年春节前支付完毕。 2023年6月6日,轻纺公司向广州里德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于2023年6月19日前一次性向轻纺公司支付设计费115万元、违约金125728.87元,共计1275728.87元。2023年9月6日,轻纺公司再次向广州里德公司发送《支付设计费及解约律师函》,告知广州里德公司因其欠115万元设计费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欠付的11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剩余10%设计费358362.72元。广州里德公司于2023年9月7日签收该函件。 经查,广州里德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股东有***(占股90%),***(占股10%)。广东里德公司于2008年6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权,股东有***(占股99%),**权(占股1%)。庭审中,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确认欠付设计费115万元并同意支付,对于合同约定的第六、七期的设计费,认为支付条件没有成就不同意支付。 2021年7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轻纺公司于2023年10月17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粤1324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石溪支行44050143040****账户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支行36020728192****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总限额为1601573.39元,冻结期为一年。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轻纺公司预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的第6-7期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轻纺公司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其与广州里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轻纺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设计的义务,后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涉案工程项目停工,目前尚未封顶,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中关于支付进度的约定,设计费分期支付,其中前五期支付总价的90%,第六期在建筑工程结构主体封顶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总价的5%,第七期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总价的5%。涉案工程结构主体尚未封顶,尚未竣工验收,轻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可能存在收取不到该部分设计费的风险,故合同约定的第六期、第七期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轻纺公司要求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支付第六期以及第七期的设计费,没有理据,不予支持。广州里德公司支付合同前五期的设计费共2075264.48元给轻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前五期设计费应付金额为3225264.48元(3583627.20元×90%),扣减已付的2075264.48元,剩余1150000元(3225264.48元-2075264.48元)未付,广州里德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广东里德公司向轻纺公司发送《关于设计费支付计划联系函》《设计费支付承诺函》确认欠付轻纺公司上述设计费以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上述债务,广东里德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轻纺公司请求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共同支付设计费,有理,予以支持。 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未按时支付设计费造成轻纺公司利息损失,其请求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共同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施工图实际通过审查的日期为2021年年7月12日,《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约定第五期付费时间为施工图通过审查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即2021年7月27日前要支付该款,由于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未按时支付,轻纺公司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广州里德公司、广东里德公司无异议,予以准许。暂计至2023年9月28日(共793天)为144287.98元【1150000元×3.85%×(1+50%)÷365天×793天】,轻纺公司请求逾期付款利息93210.67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3210.67元(暂计至2023年9月28日),从2023年9月29日起,以1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至付清款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14.16元,由原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299.16元,被告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15元。原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9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4915元,如不按期缴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里德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