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晨光防腐研究所

国震与北京市晨光防腐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9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震,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晨光防腐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3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晨光防腐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国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国震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国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朱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