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4466号
原告: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2号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华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