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2号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岐岭乡大棵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2号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3日,龙岩市永定区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定区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