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5497号之二

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201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闽0211民初5497号民事裁定,对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现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春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