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5497号之一
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201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原告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