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316号
原告:***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2号201。
法定代表人:李雪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益源,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五星路481号巷北工业区贡香产业基地配套综合楼第四层东侧A。
法定代表人:张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宏波,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