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967号
原告:淮安市虹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212238625,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39AB幢B231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流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30971897X,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御景星城1号商住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虹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虹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虹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虹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4元,减半收取10632元,由原告淮安市虹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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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