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382号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9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