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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382号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9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