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361号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世纪路1号嘉美中心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申请费1120元,合计2275元,由原告临沂市大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