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1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3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北韩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黄蕊,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作出(2020)鲁0391民初1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76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