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0861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104-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
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7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7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