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231号
原告:河北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耿官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8F9AX41;
法定代表人:张敬文,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与北京路交汇处西北宏程金融中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30359929143X8;
法定代表人:官阳。
原告河北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告河北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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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河北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焕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