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847号
申请人: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
被申请人: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科
申请人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08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7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