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0861号之二
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104-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诉讼保全费1454元,合计3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