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0861号
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104-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1867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优赛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7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