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252号
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淼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邱吉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週,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淼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就《上海松林肉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异味治理项目合同书》产生的纠纷达成和解,且相关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本案双方已无其他争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