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291号
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杭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强,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3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董事长
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钟军红
书 记 员  屈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