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阳光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阳光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2财保100号
申请人: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香槟小镇10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HA0J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169号。
申请人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账号为17×××48账户上的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账号为17×××48账户上的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
保全费5000元,暂由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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