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锦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321民初92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贵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平舟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塘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贵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纠纷双方已在庭外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因此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