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5164号
原告:***,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咸新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JBN8A。 法定代表人:任昱,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棉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