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JBN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盟,该公司办公室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959191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系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生,内蒙古包头市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用9347元,向上诉人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