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786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良,系西咸新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现鉴定正在进行中,无法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原告诉请不具体明确,原告可在鉴定结论做出后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25元免于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苗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