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一期5-9栋负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R45R3N。
经营者:***,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民族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NHUJ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