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2民初597号
原告:荔波县鑫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建设银行**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5537096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NHUJ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世纪樟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智慧旅游集散中心**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HAFA7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荔波县鑫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世纪樟江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荔波县鑫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荔波县鑫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荔波县鑫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