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093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金元国际新城****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R45R3N。
经营者:***,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汪嘉坤(实习),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民族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NHUJ8R。
法定代表人:何钦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5978.65元或者价值365978.6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高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978.6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