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21执97号
申请人: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县水电局旁)。
经营者:***,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14900.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60元、执行费16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自愿把全部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6日将执行费打入本院的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