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

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与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平南县平南镇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8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经营者场所,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县水电局旁)。
经营者:蒙瑞斌,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蒙延东,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社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毅,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平南镇中学,住所地:平南县。
法定代表人:梁海理,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教育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青,局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登,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炎,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以下简称古林家具店)、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南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平南镇中学(以下简称平南镇中学)、平南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平南教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古林家具店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被上诉人平南镇中学、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赔偿上诉人古林家具店经济损失143625.5元;2、上诉费由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被上诉人平南镇中学、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家具店租用仓库地势较低,缺乏防范意识,判令家具店承担20%过错责任是错误的。家具店所租用的水电仓库自1970年以来,都没有被水浸过,比罗冲坑水沟高出3米多,不存在地势过低的情形。事实是2015年11月20日平南城区大雨,雨水将堆在管道上的泥土冲落堵塞,致使排水不畅,罗冲坑水位上涨并将农具店存在水电仓的家具浸坏,全部责任应由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平南镇中学承担。
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1号民事判决,并查清事实,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古林家具店、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平南镇中学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平南镇中学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平南镇中学因建设东校门将水沟边上的几棵大树砍倒,并把树木的树杈、树枝丢在水沟上,恰逢2015年11月20日晚平南城区大雨,水将水沟上的大量树杈、树枝、树叶堵塞了排水管,才导致排水管不畅,从而积水浸泡了上诉人古林家具店存在的部分家具,被上诉人平南镇中学将树杈、树枝丢在水沟上、致使排水不畅是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作为被上诉人平南镇中学东校门的发包方,没有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明知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将树杈、树枝丢在水沟上存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纠正其过错行为,导致排水管堵塞,对损失发生也有过错,应与被上诉人平南镇中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大雨把堆积在管道上泥土冲落河道造成部分管道堵塞,河水无法正常排出,从而形成内洪是错误的,相反照片证实了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的主张。3、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南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平南县教育局负责完成三通一平,负责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开通;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按约定建设排水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古林家具店租用的水电仓库地势较低,每年雨季都会被水淹几次,经营人的主观防范意识不强,与遇事处理不及时,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40%责任。
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称,1、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不是实际施工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不应承担责任。平南镇中学既不是建设工程的业主也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也不应承担责任。2、被上诉人平南教育局于2015年10月22日将平南镇中学东校门及桥梁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在罗冲坑埋放五条直径约1米的水泥管并填土,方便车辆通行。2015年11月20日晚平南城区下大雨,雨水将堆施在管道上的泥土冲落,并堵塞部分管道,致排水不畅形成内洪,将上诉人古林家具店的家具泡浸损坏。上诉人古林家具店明知地势较低,缺乏对灾害天气的防范意识,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认为是平南镇中学砍伐树杈、树叶堵塞管道,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是上诉人平南市政工程公司派人用钩机将堵塞的水泥管钩起后水才通畅流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古林家具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929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古林家具店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平南县平南镇中学、平南县教育局、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974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租用的用于存放家具的仓库座落在平南县平南镇兴平路202号水电仓库,该仓库地势较低,与兴平路路面对比属地下层。仓库门口外有一个球场,排水经地下管道排出到罗冲坑,再经罗冲坑排到西江。2015年10月22日,被告平南县教育局与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平南镇中学东校门及桥梁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便开始施工建设。施工时,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在罗冲坑埋放五条直径约1米的水泥管道后,在管道上填土,以便施工时车辆通行。2015年11月20日晚上8时左右平南城区下大雨,雨水将堆在管道上的泥土冲落,并堵塞了部份管道,致使排水不畅,罗冲坑水位上涨,并导致内洪将原告存放在平南县平南镇兴平路202号水电仓库的家具浸坏。纠纷发生后,原告曾向被告平南县平南镇中学索赔,但未果。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平南县平南镇中学赔偿。平南县平南镇中学认为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是平南镇中学东后门建设的承包方,其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参加诉讼,法院根据被告平南县平南镇中学的申请,依法通知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平南县教育局是平南镇中学东后门建设的发包方,其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平南县教育局参加诉讼,法院根据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平南县教育局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被洪水泡浸损坏的家具的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损坏的家具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作出同德资评(2016)013-001号评估报告,评定原告被损坏的家具的经济损失为139742元。原告为此支付了评估费3883.5元。另查明,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50821600406420,经营者蒙瑞斌。经本院征求蒙瑞斌意见,其同意将本案原告变更为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各被告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平南县教育局将平南县平南镇中学东校门及桥梁建设项目发包给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施工,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致使大雨把堆积在管道上的泥土冲落河道,造成部份管道堵塞,河水无法正常排出,从而形成内洪,并将原告存放在仓库的家具泡浸损坏。因此,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南县教育局作为工程发包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平南县,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被告平南县平南镇中学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南县教育局、平南县平南镇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告明知其租用的兴平路202号仓库地势较低,缺乏对灾害天气的防范意识,主观存在疏勿大意,也是造成原告家具受损的原因,因此,原告对损害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按80%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剩余2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告的合理损失是多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损坏的家具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作出同德资评(2016)013-001号评估报告,评定原告被损坏的家具的经济损失为139742元。庭审时,原告同意按139742元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因此,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39742元。另外,原告因委托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损坏的家具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评估费3883.5元也属原告的合理损失。综上,原告因被洪水泡浸家具造成的损失合计143625.5元,该损失应由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即应赔偿114900.4元,其余损失28725.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经济损失114900.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86元,由原告平南县平南镇古林家具店负担826元,被告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3260元。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古林家具店的库存家具被水浸泡损坏的原因是由于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在施工期间铺设的排水管道被堵塞形成内涝倒灌至地势较低的仓库所致。因此,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没有采取得当措施保障排水管道通畅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上诉人古林家具店缺乏采取有效防范水淹的措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所酌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古林家具店提出不存在地势过低、不缺乏防范意识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平南市政公司提出管道堵塞原因是两被上诉人丢弃树杈、树叶所致、其铺设管道是依约实施、承担责任过重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上诉人古林家具店负担1130元,上诉人平南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25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业佳
审 判 员  黄 奔
代理审判员  黄明丽

appoint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