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鑫达建材经营部与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01民初4344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鑫达建材经营部。
被告: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达建材经营部与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观山湖鑫达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