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346号
原告: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8号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8PLJ43。
法定代表人:冉隆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社区幸福村幸福路1号5栋职工幸福新村小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Y4G16N。
法定代表人:张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土家族,1990年8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