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17号
申请人: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8号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8PLJ43。
法定代表人:冉隆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戴斌、王志江,系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社区幸福村幸福路1号5栋职工幸福新村小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Y4G16N。
法定代表人:张羽。
被申请人:陈稳,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陈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2300390092436272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润恒通建设有限公司、陈稳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白 竹